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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管理办法

来源:宜宾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3-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市中心城区(翠屏区、叙州区、临港经开区,下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保障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7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和《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市交发〔2023〕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经营权变更管理。

第二章  经营权变更管理

第四条  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经营期限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兼并重组或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出租、炒卖和擅自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权性质。

第五条  经营权需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将经营权变更申请、经营者姓名、车辆等相关信息,在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无争议的,公示期满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权变更申请;公示期内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解决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权变更申请。公示结果和争议协商结果,由公司(或服务管理公司)和申请人共同向主管部门提供。

第六条  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经营者与承接方填写的《变更车辆经营权申请表》。

(二)承接方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提交申请车辆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原经营者应与承接方签订经营权变更协议。

第八条  承接方为个体经营者的,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翠屏区、叙州区或临港经开区,经营范围应注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并与原巡游出租汽车公司或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协议期限为原经营者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的剩余时间。

第九条  双方应签订无炒卖经营权的承诺书。

第十条  原经营者申请经营权变更时,应交回并申请注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经营权承接条件后,由主管部门向承接人告知经营权剩余期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经营权管理等相关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与承接方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协议期限为原经营者签订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的剩余时间。同时,承接方应依法办理相关营运证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申请表

      1-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承诺书

      1-3.风险告知书

附件1-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申请表

申请方

名 称

公司名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申请事项

1.变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申办资料





事项摘要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号经营权(车牌号:        )的权利人,经营权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本人/本公司提出如下申请:将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到姓名/公司名: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由其继续经营。

以上申请是本人/本公司的真实意愿表达。

变更申请人签字(盖章/手印):        承接方签字(盖章/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变更方、承接方为公司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为个体的,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附件1-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承诺书 


宜宾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由政府“无偿、有条件、有期限”配置,不得出租、炒卖或者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权性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已知晓经营权相关法规政策,在经营权变更中,无买卖经营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变更申请人签字(盖章/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权承接方签字(盖章/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变更方、承接方为公司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为个体的,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附件1-3

风险告知书

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承接方:

现将宜宾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相关风险告知如下:

一、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由政府“无偿、有条件、有期限”配置,不得出租、炒卖或者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权性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轮经营权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经营者违反涉及收回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协议》相关条款或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巡游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有权收回经营权。

经营权承接方签字(盖章/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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